AI生成物在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且为智力成果的条件下可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行使主体需根据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决定,在腾讯诉“网贷之家”侵权案中,腾讯公司作为特殊职务作品的完成主体享有著作权。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AI生成物是否为作品?作品认定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需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且为智力成果三要素。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AI生成物的独创性:以腾讯诉“网贷之家”侵权案为例,案涉文章是对当日上午股市信息的整合、判断、输出。虽然Dreamwriter是完成前述工作的工具,但相关数据的取舍、权值的评判、分析方法与思路、文章的表现形式、行文的风格等均由技术团队人员通过软件编程、实时监控调整等工作完成。这表明案涉文章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是智力创造结合计算机算法技术等形成的智力成果。AI生成物的可复制性:案涉文章以文字为载体,可以实现有形复制,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AI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AI生成物在满足作品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腾讯诉“网贷之家”侵权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文章符合作品的要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之客体。侵权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布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在该案中,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复制腾讯证券官网发布的文章并发布于旗下的网贷之家网站平台,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行使主体是谁?著作权归属原则:根据我国立法,创作作品的主体为作者。对于AI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决定。当AI开发者和使用者同一时,著作权归属自然十分清晰;当AI开发者和使用者相互独立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特殊职务作品:在腾讯诉“网贷之家”侵权案中,案涉文章系团队工作人员在腾讯主持之下,基于工作要求,背靠腾讯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Dreamwriter),以腾讯为责任主体完成的专业分析评论作品。结合我国立法之规定,可以确定案涉文章当属特殊职务作品。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腾讯作为法人主体系案涉文章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行使著作权。开发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开发者成为著作权人:当使用者对AI生成物的生成未付出任何创造性智力投入时,著作权应归属开发者。例如,有主体开发出一个名为此人不存在的网站,使用者在网站上每刷新一次即会获得一张人脸照片,这些人脸照片均为AI生成。但显然,使用者对于人脸照片的生成未付出任何创造性智力投入,这些人脸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使用者成为著作权人:当使用者对AI生成物的生成付出决定性智力投入时,著作权应归属使用者。例如,使用者利用手机美化拍摄的照片素材,通过对各项参数的调整最终生成照片。在此过程中,开发者仅在程序内设定参数和触发点,使用者提供素材并按照一定的美学认知进行调整,照片的最终生成明显依靠使用者完成,开发者并非照片的著作权人。域外立法参考: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电脑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应是对创作该作品做出必要安排之人。”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这些立法与我国提出的思路存在契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