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内容是否影响索引优先权的驱动因素

美国版权局发布包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规则

美国版权局发布包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规则2023年3月10日,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了美国联邦法规(CFR)第37编第202部分,详细规定了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的规则指引。该指引已于3月16日正式生效。以下是关于该规则的具体解读:一、发布背景生成式AI相关著作权问题引发关注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由人类和AI联合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登记、以及申请人应当向USCO提供哪些注册信息等问题的广泛讨论。USCO已经收到有关申请早在2018年,USCO就曾收到关于由在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的视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USCO最终认定该作品不能登记,因为其没有任何人类作出的创造性贡献。2023年1月,USCO又认定由人类创作文本、Midjourney生成图像的漫画小说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单个图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二、基本立场USCO认为,著作权只能保护由人类运用其创造力生产的内容。“作者”在宪法和著作权法中都不包含非人类。这是USCO历史上秉承的一贯立场,也是法院所支持的立场。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都强调了“作者”应当是人类,版权是“一个人依靠自己的才能或智力创造的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三、基本分类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基于上述立场,对于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USCO将考察AI对作品的贡献是否属于机械复制,或者AI仅仅是对作者的原创概念进行了可视化表述。如果一部作品的传统原创要素(如文学、艺术或音乐的表达、选择、编排等)是由机器产出的,那么这一作品就不满足作者是人类的要求,USCO将不予登记。例如,用户可以指示生成式AI模仿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与著作权有关的诗,虽然用户可以预见系统生成的内容是一首诗歌,提到了著作权,并且类似于莎士比亚的风格,但只有AI技术本身能够决定其押韵模式、所用的单词、文本的结构等内容。因此,这一由AI确定其输出的表达元素的作品,不满足作者是人类这一条件。对于人类和AI共同创作的作品人类和AI可能会共同创作作品,例如由人类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或者人类艺术家对AI生成的作品进行调整使其达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等。对于这些情况,著作权将仅仅保护由人类创作的、独立于且不影响AI生成内容本身版权状态的部分。这一规则并不意味着Photoshop等技术工具不能在创作过程中运用,USCO强调的是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性地掌控了作品的表达,并且实际形成了传统的原创要素。四、著作权登记步骤指引申请人义务申请人有义务披露生成式AI在作品中的参与情况,并解释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如何提交包含AI生成内容的申请申请人应当使用标准申请表(Standard Application),在其中明确指明作者,并在“作者创作”(Author Created)板块中描述人类作者的贡献。无需将创作过程中使用的AI技术或提供AI技术的公司列为作者或联合作者。超过允许限度的AI生成内容应当明确被排除于申请之外,申请人可以在“其他”(Other)板块—“权利限制”(Limitation of the Claim)部分—“排除的材料”(Material Excluded)一栏下进行说明。不确定如何填写申请表的申请人可以提供一个关于作品包含AI生成内容的一般性声明,USCO将在审查该申请时与申请人联系,并决定如何处理。如何更正已经提交的申请对于待处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联系USCO的公共信息办公室(Public Information Office),向其报告申请中遗漏了作品包含AI生成内容的事实。对于已经登记成功的作品,申请人应当通过提交补充登记(supplementary registration)申请以更正公开记录。申请人应当在“作者创作”(Author Created)板块中描述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在“材料排除/其他”(Material Excluded/Other)板块中排除AI生成内容,并填写“添加新材料/其他”(New Material Added/Other)板块。经审核,只要作品中有足够的人类创作成分,USCO将颁发新的补充登记证书,并附有对AI生成内容的免责声明。未能及时更新有关登记事项的申请者,有可能被取消登记。另外,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是故意向USCO提供不准确的登记信息,且准确信息可能导致登记失败,则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411(B)条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对该登记不予认定。以上即为美国版权局发布的包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的出台为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规范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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